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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说环保丨我省两部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均获高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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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刚刚闭幕的河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两部条例成为代表们热议的焦点,一部是《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另一部是《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

1月11日下午,经过700多名代表现场表决,两部条例均获高票通过,将分别于2020年5月1日、2020年3月22日起施行。

1月9日,廊坊市代表团李胜果代表在审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和《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时,就如何确保条例有效实施提出建议。  记者张昊摄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与以往条例不同,这两部条例是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首次由全体省人大代表审议通过的法规。


为何要把两部条例拿到如此重要的大会上审议?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是京津冀协同立法项目,这也是全国首部区域全面协同立法项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介绍,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立法,我省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立法协同,先后举行11次协同立法工作会议,最大程度推进三省市条例内容协同和文本协同,建立、完善联合防治机制。目前,三地条例不仅题目一致、框架结构一致、监管措施一致、行政处罚一致,而且审议节奏、出台时间也一致。


同时,这一条例的出台也打破了国家和我省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目前,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和过境车数量都居高不下,全省机动车保有量达1987.6万辆,境内每年在途重型柴油货车约1.3亿辆次。根据各地源解析数据,机动车排放占当地污染源比例15%至32%,已成为大气污染物重要来源,亟需通过立法推动防治工作。


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类似,加快推进河湖保护和治理立法,也是依法解决我省河湖存在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


数据显示,我省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1386条,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仅30个。


“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与河湖资源承载能力严重缺失的问题十分突出,亟需通过立法推动我省河湖保护和治理。”周英表示,此次出台的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将依法解决我省河湖存在的河道年久失修、污染未彻底根治、城镇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滞后、执法力量薄弱等突出问题。


“两部条例的出台,不仅有利于完善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还事关我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周英认为。


立足河北实际,探索创新亮点纷呈

科学严谨、措施有力、重点突出、亮点纷呈……审议过程中,代表们对两部条例给予高度评价。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专设“区域协同”一章,对推进京津冀联防联治进行详细规定。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北京市、天津市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要求开展联合防治。


针对机动车管理存在的底数不清、跨区域管理难等问题,条例创新建立登记制度、信息共享机制。条例规定,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施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和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探索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可以协同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将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列入条例,是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一大创新之举。条例规定,大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展示、河道水系资源条件改善、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文化旅游融合提升等工程,实现大运河沿线区域绿色发展、协调发展、高质量发展。


用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也是两部条例的一大亮点。重型柴油车是机动车污染的大户,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将用“重典”惩治重型柴油车。条例规定,重点用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受到罚款处罚5次以上的,最高处5万元罚款。


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也实行最严格的河湖生态保护制度。条例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提升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度。


来源:河北日报  记者: 周洁 尹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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